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

顶岗实习学生责任保险实施办法

作者:本站原创     点击数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5-25 18:42:25

 为认真贯彻教育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》(教职成[2009]13号)的精神,落实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》,切实做到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、应保尽保,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,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,消除学校、企业、家长的后顾之忧,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保障“工学结合、校企合作、顶岗实习"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。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被保险人
参加顶岗实习的在籍学生。 
二、保险标的 
 学生在实习实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。
三、适用条款 
主 险: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》
 附加险:1.《附加教学实训责任保险条款》
2.《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》 
四、保障内容 
1.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。在保险期间内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港澳台地区除外),学校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,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,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 
2.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。在保险期间内,学校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港澳台地区除外)顶岗实习期间,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,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。
3.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。学校的注册学生在学校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,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,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 
4.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。学校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,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,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依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 
5.法律费用。保险事故发生后,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,对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,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,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。
五、保险期限:一年
六、组织实施
1.就业科组织进入实习班级班主任学习《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》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》。
2.班主任认真填写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交学生科。 
3.学生科按相关规定向学校申报。
4.校领导审核批准后,财务落实经费,由学生科办理保险。
七、保费及保险金额 
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及保险金额由学校按相关条款支付。要求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,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应据实从企业成本中列支。
八、理赔及其他
1.出现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,学校和实习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处理并及时向投保单位报告。
2.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,确保学生利益和安全。
九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 
 
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
二○一二年九月十日